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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播Yin Hui视频超10个可定罪 赞助huang网可判无期
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。
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yin hui电子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
(一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事频文件十个以上的;
(二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;
(三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;
(四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Yin Hui电子信息,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;
(五)以会员制方式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电子信息,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;
(六)利用Yin Hui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、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,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;
(七)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(一)项至第(六)项规定标准,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;
(八)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,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(一)项至第(七)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;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
■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
传播Yin Hui物品 最高判无期
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 Hui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Yin Hui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Yin Hui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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